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建设部酝酿重新设计我国住房...
·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可能将大...
·
反家庭暴力法规即将出台
·
基本情况报告出炉 社会保险...
·
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本月中旬...
·
期货交易法草案已出 金融期...
·
三部委合推新法规土地供应进...
·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明确...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更多立法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
·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
·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WTO后时代外国人的国民待遇――现代国际人权法的核心问题
·
关于“权大于法”的非典型论证――A省司法厅处罚律师案违法问题概览
·
行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制度堕距的视角
·
论节约能源法律中的市场化机制
·
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情节规定的完善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探讨
·
精神安宁权的基础及理由分析
·
等级制与日本法律近代化
·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结构中的性质与地位
更多理论文章>>
海口取消购房入户政策 4种情形仍可办理入户
来源:南海网
2007年12月07日 09时2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
入户政策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6日获悉,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当天原则通过有关文件,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全部删除了其中有关“购房入户”的内容。至此,海口自1996年开始实行的购房入户政策正式宣告终止。
据了解,因为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原规定名称也相应修改为《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新办法对投资者和捐赠者入户海口的条件以及如何办理等作出了详细说明。
适用对象
在海口投资及向海口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简称投资者和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入户条件
四种情形仍可入户海口
一、投资海口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5万元,增加1人入户。
二、投资海口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30万元,增加1人入户。
三、投资当地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1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80万元,增加1人入户。
四、捐赠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款、物)的捐赠者,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
入户方法
投资者
持投资证明文件,经海口市招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入户。投资入户对象,应当是投资者本人 (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所属单位的管理、业务骨干。
捐赠者
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分别由海口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属国内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民政部副部长称正在草拟《慈善事业促进法》
·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14部门: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可享计生项目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