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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为“地方保护”张目
      来源:瞭望  帅政   2007年12月07日 10时1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地方保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1月26日,数家中央媒体记者受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邀,亲眼见证了法院“异地执行”中遭遇“地方保护”的困惑与尴尬。法律之剑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下暗然失色。翌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讨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央再度重申和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为政者当身体力行。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山西省晋商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800万元,被执行人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积极依生效判决书履行其义务,并声称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异议;而当地政法、金融等部门对于“异地执法”或从中杯葛、或敷衍搪塞、或对执法人员“做思想工作”。为被执行人堆起“保护”壁垒,最后,竟演变为被执行一方围攻执法者,砸毁新闻记者的摄影机,甚至出现执法人员被当地公安局带走拘押的现象。

  中共十七大代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于昌明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被执行人对判决有异议而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与司法执行并不矛盾。“我们是从10月8日开始进行执行程序的,在近两个月内,宣钢不积极履行判决不说,很头痛的一个问题是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某些的‘软保护’措施,让我们的执行变成了‘打游击战’。你来执行,它先让子公司起诉总公司,当地法院先冻结总公司资产;你到银行查账,它的汇票走了另一个账户。当地有关部门不出面抵触法律而是进行所谓‘合理合法的保护’,让法院异地执行落入一张无形的大网,法律被‘玩’得疲惫不堪。”

  于昌明的苦恼反映了我国司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普遍问题。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整的法律构架、健全的执法体系、自觉的法治意识是成熟市场经济的标识。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所有活动都不能超越国家法律的范畴,都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开展。而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自觉。

  眼下一些法律观念淡薄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制衡法律,特别是当地方经济利益受到冲击时,便冠冕堂皇地以“保护地方经济”而与国家法律“打游击”。他们知道硬性抵触法律的风险,便使出官场上的“太极拳”,让司法执行在原地打转转。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透明化执行”尚且如此艰难,普通的司法执行难更可想而知。解决执行难,看来必须先铲除“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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