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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海市劳动保障局女副主任三次买凶杀人被判无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庞福萍 苏骅   2007年12月07日 11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买凶杀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月6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黄敏、黄海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二审改判黄敏死缓,维持黄海无期徒刑判决。

  黄敏,女,原北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中心副主任,因琐事与肖某有矛盾而怀恨在心,2004年6月,黄敏与其堂弟黄荣商量要杀害肖某,并给黄荣3.4万元钱作杀人费用,后因黄荣害怕,杀害肖某才未果。

  2004年7月,黄敏认为其同学房某经常在别人面前讲其坏话而对房怀恨在心,决定雇请其堂弟黄海帮杀害房某。2004年8月3日上午,黄敏得知房某和老同学一起在北海市某大酒店喝早茶,1l时许,黄敏以送房某回家为由诱骗房某上车,行至北海市广东南路铁路桥附近路段时,黄海将房某击昏,勒死在车上。黄敏给黄海1.47万元钱。

  杀害房某后,黄敏认为其同学张某曾骗过钱财和虚构与其有私情而诋毁其,要黄海再帮其杀害张某全家,承诺事成后给酬金人民币6万元。随后给了黄海人民币3000元用于购买枪支等并将偷配得张某家的钥匙交给了黄海。后因杀害房某事发二黄被抓获,致杀张某一家未果。

  黄敏在庭审中辩称,原审判决认定黄敏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错的,黄敏不应负刑事责任。黄海的二审辩护人在庭上辩称,原审认定黄海是主犯不当,黄海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黄敏为泄愤而雇用上诉人黄海一同作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死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在共同犯罪中,黄敏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策划、实施者,黄海是直接实施者,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黄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对黄海的上诉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黄海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本案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原审对其的定罪科刑并无不当,故要求再从轻判处不能允许。对黄敏的上诉以及其辩护人辩称黄敏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查其所诉与本案实情不符,要求改判无罪不能允许,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上诉人黄敏属慎杀之列,故对黄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维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黄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被告人黄敏、黄海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某等人16296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收被告人黄敏的作案工具尼桑牌小轿车一辆,上缴国库的判决;撤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黄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黄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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