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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餐饮业经营行为规范》出台并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7年12月10日 13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餐饮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以后,如果携带宠物的顾客想进饭店就餐,饭店有权拒绝入内;顾客投诉饭菜卫生差,如果情况属实,饭店应为其更换相同品种的菜点,或是按原价退款;顾客在包房用餐时遗失物品,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可向饭店索赔……

  这些都是近日出台的《大庆市餐饮业经营行为规范》中的规定。该行业规范经过大庆饭店协会审议,并报请市商务局审阅并通过批准,12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个《规范》是由大庆市饭店协会和市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商务部已出台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经过几个月时间听取各方意见后结合大庆实际,起草制定。并由市饭店协会与市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该《规范》适用于大庆市依法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家、菜馆、快餐店、面馆、小吃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等。

  《规范》除了依照法律、法规在有关物价、质量、卫生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外,还就一些细节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要求,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过调查属实的,经营者应主动道歉,并为其调换相同品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或按照原价退款;餐饮企业与消费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消费争议问题,可提请市消费者协会及餐饮行业协会协调解决。

  常年供应的菜点应随菜单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点心、小吃、自制饮料应标明单位数量或每杯容量;餐饮业经营者在出售鲜活水产品、活禽称重时,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称重量值偏差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对消费者预订团体宴席且菜点已经约定,企业收取的定金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消费者预定的菜肴、点心、蛋糕等过了保质期不来就餐或领取视为放弃预定,餐饮企业可不再退回定金;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定金不予退还;餐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餐饮企业在结算前应向消费者提供结算单,单子上如实写明品名、数量、价格及合计金额。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厨具、用具及冷藏设备要坚持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感染;餐饮企业使用完的名酒包装要及时销毁,不得变卖;对10桌以上团体聚餐,须做到所售菜品24小时留样。

  对于餐饮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者贵重物品保管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提示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应先报警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并证明确实发生在饭店的,其中在大厅遗失的,餐饮企业事先已采取相关防盗措施的,可提出免责申请;如果包房就餐者遗失物品的,经司法机关认定后,消费者可以向饭店提出索赔。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入店、携带宠物妨碍正常经营秩序、有逃费记录等行为的顾客,餐饮企业可以不予接待。消费者因为醉酒肇事造成损失的,餐饮企业可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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