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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遭闲置土地就会被囤积
      来源:新浪网  舒圣祥   2007年12月10日 14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囤积”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12月8日报道:当记者问及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严重程度时,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想从量上来讲,并不能说是很严重……产生了一定的闲置土地以后,我们力求能够及时地把它消化和处置掉,但是你要想做到非常理想化的,一点闲置土地都不产生,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仿佛一个鲜明的对比,《经济半小时》这期节目的标题是———开发商囤地调查: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数据来源是建设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2001年初至2007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商累计购置土地面积21.62亿平方米,但实际仅开发完成12.96亿平方米,相当数量的土地被囤积和倒卖。此外,著名经济学家钟伟给的数据是“到2007年年底,房地产开发商囤地约10亿平方米”;国土资源部给的数据是“到2004年年底,全国闲置土地107万亩左右”,相当于7.13亿平方米。

  从闲置土地的量上来讲,无论依据哪个数据,我想都不能说是“不严重”吧。确实,一些土地被闲置可能存在开发难、拆迁难等客观原因,但很多开发商故意闲置土地以待价而沽,却是不容争辩的事实。我们并不指望“一点闲置土地都不产生”,但面对“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的事实,土地主管部门却依然认为问题“不严重”,恐怕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如果没有法律制约,那么“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法律缺位;如果有法律但处罚力度不够,那么“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法律滞后;如果已经有法律而且法律规定足够严格,却依然出现“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这样的情况,那么问题的严重性显然在于:我们缺少一个严格执法、高效执法的执法机关。

  要知道,土地开发问题并非无法可依,“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的糟糕执法成绩,并不是国土部门在“无法可依”的困境下艰难取得的;相反,《闲置土地办法》早在1999年就已经颁布并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尚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即与废纸无异。试问,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国土部门征收了多少土地闲置费,又无偿收回了多少土地使用权?

  房价问题是一个民生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内容之一。作为主要负责的执法机关,只要有闲置土地问题存在,只要土地法规被事实上“闲置”,都意味着没能很好地履行纳税人赋予的权力,都应该为此感到信任的危机,将之看作非常严重的问题来对待,更何况问题已经严重到“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这样的地步。如果让纳税人来集体投票,这样的执法成绩很可能意味着乌纱不保;可我们的官员非但没有道歉的意思表示,反而还在夸夸其谈“问题不严重”,这不能不说是问责制度长期缺位下官员责任意识的严重缺乏。

  法规如果被闲置,土地就会被囤积,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如果连执法机关都认为闲置土地问题“不严重”,那么开发商又何需为囤积土地而感到惶恐呢?谁又能说“政府要加大处置力度”不会沦为一句空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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