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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前首富周正毅向法院提起上诉 要求改判无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杨传敏
2007年12月11日 08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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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上诉理由: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并不能成立,因该交易只涉及上市公司操作,未涉及偷税漏税;
●案件全部由检察机关完成,该过程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即对非公务人员的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周正毅揭发上海市检察院某现任领导家属受贿的“立功事实”,未获公诉人和一审法院的认定。
周正毅案件余波未平,昨日(10日),周正毅律师向记者确认,他们已正式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将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理。据律师透露,周正毅案的上诉材料中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判决,“对上诉人宣告无罪或改判免除处罚”,以及撤销一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
称最重罪名的适用法律有误
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首富”周正毅宣判,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周正毅此次获刑最重的一项罪名。根据检方指控,1999年至2003年间,农凯集团和周正毅为达到向银行贴现的目的,在农凯集团与15家关联企业以及利源公司之间进行电解铜虚假交易,虚开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4.02万余份,涉及电解铜虚假交易161.87万吨,价税合计260.01亿余元,税额37.78亿余元。
但周正毅律师团认为,这个判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并不能成立。他们指出,因为交易只是涉及到上市公司操作,并未涉及到偷税漏税行为。
此外,律师团还对此次立案侦查的程序持有异议。此次周正毅的案件全部由检察机关完成,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项。周正毅的律师认为,这个过程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即对非公务人员的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周正毅律师马舒宁告诉记者,这次上诉并不仅是因为律师们持有法律程序和细节上的异议,也是周正毅自己的意思。上诉状在交给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将由原审法院连同卷宗材料一起转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求认定其“立功事实”
另据《财经》杂志报道,周正毅在上诉状中提到,其揭发上海市检察院某现任领导家属受贿的“立功事实”,未获公诉人和一审法院的认定,周曾要求对自己因举报而遭打击报复和刑讯逼供进行调查,一审法院也未予任何结论。
对此,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新闻发言人邹传纪对《财经》杂志表示,周正毅一案由专案组负责,并不清楚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农凯集团亦在上诉状中提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告无罪”,以及撤销对违法所得的追缴。
香港对周正毅的通缉仍有效
在11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的宣判中,周正毅被判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此外,香港廉政公署对周正毅的通缉目前仍然有效,周被指控犯有“串谋诈骗”和“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两项罪名。但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目前并无引渡协议,尽管周已在上海受审,但香港方面仍然无法追究周正毅的法律责任,这也将成为周案遗留下来的另一司法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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