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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领导
      来源:新华网  陈先锋   2007年12月11日 09时0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工会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领导,在为职工维权的时候,却经常遭遇身份尴尬的局面,因为他本身也是单位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代表着企业的利益。这种局面在广州将改变。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日前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效避免了现实中存在的兼职主席职责冲突问题。

  据悉,广州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近年都组建了工会,但其中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的,职工维权势必出现尴尬场面。“如果行政负责人被选上,就得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 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说。

  为落实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办法》还规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手段阻挠职工向上级工会寻求帮助、组建工会。

  《办法》还明确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办法》明确了当用人单位试图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时,法规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据悉,《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经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就可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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