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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人民调解工作立法 财政保障“第一防线”
来源:人民日报 刘天亮、吕雯雯
2007年12月11日 09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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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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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向来被视为“第一防线”,但调解工作却经常因为没有保障经费而陷入尴尬境地。《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日前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首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员先端上“铁饭碗”再去调解纠纷,化解了这道“第一防线”的内在矛盾。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破解调解“经费瓶颈”
由于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经费来源往往没有保障,这成为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少数人民调解组织甚至没有固定的调解场所,不时要“自掏腰包”的调解工作渐渐变成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以重庆为例,从1989年到现在,人民调解员已由当年的13万人锐减到8万人。
不过,因为人民调解范围广、手段灵活、调解及时,而且不需要缴费,老百姓十分欢迎。仅2006年,重庆全市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就达20万起。这既节省了司法成本,又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重庆市新出台的《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除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外,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司法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补贴都将由政府财政保障。据了解,具体补贴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预计年底将正式出台。
调解书有了“合同效力”
过去,调解员费尽心思帮助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往往不被调解对象当回事,难以执行。对此,《条例》专门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做了说明,纠纷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后,该协议已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其中一方反悔,想推翻原协议,法院将认定原协议书为有效。
据称,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以便调解工作与司法机关工作更好、更规范地衔接起来。
此外,《条例》还对女性和少数民族参与调解工作进行了规定。3到9个人规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必须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重庆市司法局法制处处长李志雄表示,新《条例》的实施无疑是给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一针“稳定剂”,它对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社会和谐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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