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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职2年打官司有新规
      来源:海南视窗  全德权   2007年12月11日 14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执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进一步加强对曾在海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的执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海南省司法厅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曾在海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执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并对律师个人作了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审查,当发现有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调整代理人或辩护人,并向该律师及当事人讲明原因。《通知》要求,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2年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凡遇到原任职法案、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要主动回避。《通知》还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除追究律师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主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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