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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新办法:出租房不登记最少罚200元
来源:法制日报 陈晶晶
2007年12月12日 0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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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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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1月有关部门公布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社会各界对意见稿反应强烈。昨日,北京市政府正式发布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市场研究中心统计,目前北京处于租借状态的房屋约有120万套,按每套居住2.7人计算,北京市约有320万人住在出租房中,其中约220万人是外来人口,100万左右为本市户籍人口。
出租房屋不登记最少罚200元
链家地产指出,房屋出租实行登记制度并不是新规定,但实践中房屋租赁备案的比例一直不高。原因一是很多居民对出租房屋进行租赁备案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既怕麻烦,又为了避免缴纳税费;二是强制租赁备案政策的实际操作一直存在瓶颈,管理部门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管理庞大而分散的租赁市场。
新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既重申了房屋登记制度,也说明了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并不收费。同时,新办法明显加强了不进行房屋登记的处罚力度,明确“未按照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再直接叫停“二房东”
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以此杜绝由“二房东”引起的安全隐患。同时,为了限制“二房东”出租给多人造成使用面积过低,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房屋“楼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平房和单位用作集体宿舍以及分割出租房间或床位供人留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但新办法将其修改为“转租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于人均使用面积也删除了具体要求。
“民宅禁商”出现松动
征求意见稿要求出租房屋时,“居住房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这一规定也成为“民宅禁商”的重要依据。不过,新办法对住宅用途仅规定,“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显然,房屋用途只限制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并未完全限制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房屋用途的使用。
对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10月1日已正式施行的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宅禁商”与这一法条有冲突之处,因此,新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应有所松动。
取消“月付房租”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新办法则取消了这一条款。
据了解,月付房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经纪公司挪用客户租金,因为季付、年付房屋租金容易在通过经纪公司账户时形成大量沉淀,给客户租金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
链家地产表示,租金的安全不在于采取月付或是季付、年付等方式,关键还在于通过经纪公司租赁时,客户交付的房租能否与业主收取房租的时间同步,如果二者之间没有时间差,也就不会有房租滞留的问题,从而保障房租安全。况且许多业主怕麻烦,也并不希望按月收取房租。取消必须“月付房租”的规定,对付款方式不做硬性规定,更加符合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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