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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调查发现三类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
      来源:青传媒   2007年12月12日 16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天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和《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通报了目前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到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刘继臣说,当前贯彻实行《劳动合同法》、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出现的一些情况。有相当的用人单位采取了很正确的方法,对目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是,根据目前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也出现的一些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刘继臣指出,第一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近期,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一部分工龄比较长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了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想他们是为了规避工龄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经引起了连锁反应,甚至在一些小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潮。比如说,深圳某公司与5100名职工调整劳动关系事件,在此次事件中有2000多名员工辞职后重新竞聘上岗。坦率地说,这个公司,尽管他们也花了不少钱,给了一些经济补偿金,他们的动机、意图到底是什么,好多参与了解这个事情的人也不太清楚,不管怎么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采取这样的措施,尽管辞职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疑问,这样的用人单位,领导的思维方式,恐怕有问题。

  还有广东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职工与其重新订立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违法《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实施之前,《劳动法》还是管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些不太一致的地方,根据我们国家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法》的大部分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这是什么意思?《劳动合同法》非凡规定了一条,我们国家的劳务派遣工主要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本来你就是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你要把他改成一个劳务派遣工,那就是说国家法律提倡什么,你就反对什么,你想想这样的用人单位,这样的企业家,坦率地说,你好不了。你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和法律对着干,你在生产经营治理的其他问题上,你也有可能规避国家的法律。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营者很难会使企业兴旺发达。

  三、裁员,非法裁员。

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有一个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分部同时公布裁员,并同时书面通知将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此次裁员三个分部总共裁减员工93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工会法》21条有规定,企业裁减人员,你要告诉工会,工会提出纠正,你要给书面答复,这是我们国家《工会法》规定的,不管你这个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你就得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不管是经济法、民商法还是劳动法,上述行为,有的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劳动法》《工会法》,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经济补偿明显低于现行的有关规定,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什么叫规避?逃避责任就叫规避,逃避不作为。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刘继臣说,实际上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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