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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召回分两类三级
      来源:中新社  曾利明   2007年12月12日 16时2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药品召回”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今天宣布,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出台。

  她在该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召回不同于其它的产品召回。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她说,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和责令两类。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为一级;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为二级;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为三级。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二十四小时内,二级召回在四十八小时内,三级召回在七十二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颜江瑛称,对发现可能给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是为更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则不适用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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