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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新机制:“原办案人”负责办理信访案件
      来源:检察日报  陈宝琨 孙刚   2007年12月13日 10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信访案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出台《原办案人处理涉检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责任制》,以增强办案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法质量,加快涉检上访案件的处理。

  哈尔滨市检察院这一规定中的“原办案人”,是指信访案件在执法办案环节的具体承办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审批责任的有关人员。该院规定,原办案人处理涉检涉诉信访案件,原则上实行捆绑式,暂时停止原办案人员现行工作,并由原案件的办案人员、直接领导、审批责任人共同负责处理因原案而引发的涉检涉诉信访诉求。

  该院还规定,确定涉检信访诉求是否有理,由原办案部门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确定为有理访的案件,除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相关责任外,要立即停止其执行职务,暂时调离执法岗位,专门进行信访案件的纠正和息诉工作,直至信访人息诉罢访后再恢复其执行职务;对无理访的案件,由原办案人负责做信访人的息诉工作;原办案人所在部门领导对涉检信访案件处理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规定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明确了原办案人信访工作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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