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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造成”集体腐败”的根源何在?
来源:红网 王清
2007年12月13日 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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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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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记者从有关方面得到证实: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生“窝案”,包括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已被广州市纪检部门立案调查,该案不日将进入司法程序。人大检查组2006年曾质疑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比市场价更贵。
在此之前,2006年8月,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因受贿百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8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集中采购疫苗中发生腐败“窝案”,涉及10人;全国多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当地政府提出质询,质疑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何以比市场价格更贵;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把政府采购列入“商业贿赂比较严重”的领域,要求重点查办相关案件。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集中采购”,何以“见不得阳光”,成了“集体腐败”?
设立政府集中采购的初衷,就是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另一个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堵塞采购领域的漏洞,抑制官员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在制度设计上,对如何保证严肃公正、公开透明,如何防止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如何进行互相制约、有效监督,都有比较详尽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财政部门的监管缺位、主管部门的监控乏力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失效,导致政府采购领域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政府采购法》第59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这一“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法律义务,也是职责所在。而现实却是,财政部门当起了“甩手掌柜”,几乎是放任自流。今年1月,北京中院一审判决国家财政部在一起政府采购中行政不作为之后,财政部在向上级法院上诉状中称,国家发改委每年数千亿的工程投标,都没有纳入监督管理。上行下效,各地财政部门的监管缺位,似乎都是顺理成章的了。
负责政府采购事宜的采购中心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之后,大多由政府办公机构直接管理。从道理上说,管理机关应当对中心的采购活动进行监控。包括对公开发表招标公告、公开发售标书、公开投标、公开开标唱标、公开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都进行监控。尤其当察觉政府采购变成“定点采购”、“圈子采购”和“人情采购”时,必须行使否决权力,启动调查程序。遗憾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很难觅见主管部门踪影,应有的监控制度形同虚设。
来自于党派、社团、组织、机构、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采购的社会监督,从来都不绝于耳,有时还“甚嚣尘上”,却不能够掷地有声,振聋发聩,宛若炮弹打在棉絮上,激不起半点涟漪。比如,2006年8月,广州市人大检查组提出疑问:为何普遍反映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比市场价更贵?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政府采购要求较高,要有完整发票等,所以价格可能会高一些。面对人大检查组的发问尚能够如此“四两拨千斤”,公然偷梁换柱、百般狡辩,遑论其他监督的效果了。
毋庸讳言,政府采购目前存在着价格高、时间长、供应商资质审查有漏洞、专家库管理不善、供应商非法“挂靠”、“围标”行为已经近乎公开化等问题,成了权钱交易的优质市场,成了权力寻租的天然良港,成了集体腐败的灰色地带。监管、监控、监督措施一天不到位,这些问题就一天存在。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不缺的是制度,缺乏的是有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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