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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2007年12月13日 17时0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黑社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五条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六条 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违法所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 对举报、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依法惩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3的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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