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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首个农村地区用工监督管理暂时办法
      来源:陕西日报  李艳 赵娜   2007年12月14日 11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农村用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从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获悉,为了加强陕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陕西省日前出台了首个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时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农村地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应当依法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者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公示实施。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含试用期),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该办法还要求,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村和用人单位设立维权站和聘请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联络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况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并协助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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