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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可缴存公积金
      来源:西部商报  李杨 陈振峰   2007年12月14日 11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公积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兰州市通过了《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凡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两年)以上,凡符合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的,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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