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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合理不合法” 请修改法律
      来源:曹 林  济南时报   2007年12月14日 15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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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收费拼车”现象在各大城市悄然升温,象征性付一点油钱或两包香烟,既节省了成本,又方便了上班族,还缓解了城市交通——可这种带着帕累托最优意味的民间自治形式,在南京市却被某部门指斥为违法:只要是收费的拼车就是非法,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相关专家也称收费拼车“合理不合法”(8月24日《人民日报》)。

  从形式上看,收费拼车确实缺乏法律依据,但法律不是僵化的,既然收费拼车是民间在解决交通问题上的一种自助创新,公众追捧表明了这种创新的内在合理性,从效果上看也确实增加了各方的利益,法律应该适时改进为这种民间的自助创新提供法理支持,促进这种创新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审视一部法律不仅要看它的形式条文,更要看其原初立法意图,以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城市交通法规的立法初衷是什么,不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的流动吗?显然,收费拼车是高度符合这个原初立法意图的,“缺乏法律依据”只能表明既有条文在新形势下已承载不了原初立法意图。

  此时,要做的是修改条文来适应新事物,而不是刻舟求剑地给新事物贴“非法”标签。

  法律观念有公法观念与私法观念之分。公法观念认为,政府和法律应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个理念强调法律对人民的“管理”。而私法观念则认为,政府和法律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这个理念强调政府依法向公众提供服务——显然,一个健康的市民社会应该让私法观念占据支配地位。用私法观念来看“收费拼车”就很好办了,尊重收费拼车的民间私法自治,部门通过立法提供法理支持。而乱贴“非法”标签,是一种把权力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的公法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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