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发改委:物价上涨可能持续 ...
·
工商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反...
·
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今举行...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
·
我国首个反拐指导文件将出台...
·
我国出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央行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
·
被安徽省司法厅认定行贿而吊...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辩冤白谤的机制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吉林省反窃电条例
·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
·
商务部产业司关于支持中西部...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
·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
·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WTO后时代外国人的国民待遇――现代国际人权法的核心问题
·
关于“权大于法”的非典型论证――A省司法厅处罚律师案违法问题概览
·
行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制度堕距的视角
·
论节约能源法律中的市场化机制
·
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情节规定的完善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探讨
·
精神安宁权的基础及理由分析
·
等级制与日本法律近代化
·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结构中的性质与地位
更多理论文章>>
“拼车合理不合法” 请修改法律
来源:曹 林 济南时报
2007年12月14日 15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拼车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收费拼车”现象在各大城市悄然升温,象征性付一点油钱或两包香烟,既节省了成本,又方便了上班族,还缓解了城市交通——可这种带着帕累托最优意味的民间自治形式,在南京市却被某部门指斥为违法:只要是收费的拼车就是非法,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相关专家也称收费拼车“合理不合法”(8月24日《人民日报》)。
从形式上看,收费拼车确实缺乏法律依据,但法律不是僵化的,既然收费拼车是民间在解决交通问题上的一种自助创新,公众追捧表明了这种创新的内在合理性,从效果上看也确实增加了各方的利益,法律应该适时改进为这种民间的自助创新提供法理支持,促进这种创新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审视一部法律不仅要看它的形式条文,更要看其原初立法意图,以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城市交通法规的立法初衷是什么,不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的流动吗?显然,收费拼车是高度符合这个原初立法意图的,“缺乏法律依据”只能表明既有条文在新形势下已承载不了原初立法意图。
此时,要做的是修改条文来适应新事物,而不是刻舟求剑地给新事物贴“非法”标签。
法律观念有公法观念与私法观念之分。公法观念认为,政府和法律应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个理念强调法律对人民的“管理”。而私法观念则认为,政府和法律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这个理念强调政府依法向公众提供服务——显然,一个健康的市民社会应该让私法观念占据支配地位。用私法观念来看“收费拼车”就很好办了,尊重收费拼车的民间私法自治,部门通过立法提供法理支持。而乱贴“非法”标签,是一种把权力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的公法傲慢。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养路费为什么会沦落到违法的境地
·
“请卖淫者离开” 无奈的私力救济
·
用司法唤起历史的记忆和良知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N个猜想
·
为“顺风车”正名还要等多久
·
从社会效益层面审视“拼车”如何
·
有偿拼车“违法”缘于城市管理粗放
·
拉客收6元油钱结果被罚2万 是非法营运还是拼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