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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有奖”会造成多大危害?
来源:新京报 杨支柱
2007年12月14日 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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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抢两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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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12月12日报道,“白云警方对石槎路周边的石井、新市、松洲、同德、棠景地区开展统一清查整治行动。白云警方表示,已经实施抓现行即时奖励制度,抓获‘两抢两盗’嫌疑人,刑拘一名奖励1000元,治安拘留一名奖励500元,同时要求重点派出所每天必须收戒不少于一名吸毒人员。”
真想不到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了,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还发生这种像50年前反“右派”那样摊指标抓“坏人”(吸毒人员)的事。这种对日常职务行为的奖励,和对重大立功表现的奖励以及因公负伤的抚恤性质上是不同的,它等于给执行任务的警察以双份工资:原来的工资变成了计时工资,奖励则成了计件工资。为什么警察执行职务还要给以高额奖励?特别是这套奖励制度如果缺乏民众监督,律师介入侦查过程的权利受限的背景下,奖励抓人恐怕是很容易演变成“为奖励而抓人”的。
奖励警察的钱从何而来也是一个问题。我们假定奖金来自财政拨款,但问题依然存在:这种奖励来自哪级财政?经过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了吗?如果不是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专项拨款而又来自财政,那是否意味着对当地警方的预算控制太松了?
奖励抓人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只是违反财政法规或增加财政负担。假如我是广州白云的警察,我完全可以在“不害人”的前提下获得高额奖励。我跟低收入民工合作,唆使他们专干小额抢夺、盗窃,每月我拘留20人,每人拘留他3-5天(平均4天)。治安拘留一名奖励500元,我可以得到奖金1万元,我得一半5000元,另一半打算分给20名被拘留人,每人平均250元,但是由于只牺牲4天自由,相当于工作20天挣1250元,恐怕不难找到合作者吧?可以从中拿出五分之一来给工头,以免去一个一个谈判的麻烦。看起来这只是骗取政府的奖励,并不伤害好人;但是如果警察可以这样轻松地捞到第二份工资并获得荣誉,谁还去干那些可能遭遇反抗甚至报复的事呢?社会秩序怎么会好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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