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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国美收购大中案 称尚需“过三关”
      来源:搜狐   2007年12月17日 14时0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收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虽然双方已经签定了协议,但是实际上还有很多后继事情要做,这个交易需要得到联交所、股东大会、商务部的批准才能最终完成”,著名律师、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向搜狐网详细解释了国美收购大中法律层面的问题。

  严义明律师介绍,虽然目前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但是国美作为一家在上市公司,重大的合同内容都需要得到联交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以及商务部三方面的批准才可以真正达成。

  首先根据联交所的规定,国美进行大规模的收购,合同本身及合同内容应该及时向公众公告,协议内容需要报联交所报备,而联交所在审查完交易内容、交易后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交易内容后会批准或 修改公告内容。严义明介绍说,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安排在周五签订协议,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在签完协议后有周六周日两天时间可以同管理层沟通。

  在获得联交所的通过后,上市公司大的合同肯定需要董事长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一般来说,双方签的协议会注明“本协议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生效”的字样以提示投资者风险。

  此外,由于在香港上市部分的国美电器(HK 0493)属于外资公司,因此国美收购属于内资的大中电器需要得到商务部的批准。

  严义明介绍说,只有过了这三关之后,双方才会按照协议内容进行交易,从而真正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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