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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之劳反映司法作风
来源:新华网 唐召明
2007年12月17日 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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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司法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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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前不久,记者在采访中经历了两件“小事”:10多名商铺业主为起诉所在商贸公司单方违反协议的事,如约来到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却通知他们,开庭的日子推迟了。业主们询问为何不提前通知,法官答复“工作太忙,忘了电话通知”。
无独有偶,还是这个区人民法院在审 判一起离婚案时,决定第二天上午开庭,直到头天晚上才打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令他们措手不及。
其实,按照司法规定,法院应在15日内以邮寄、公告或送达的方式将传票送到当事人手中,电话通知是不合规矩的,但现在许多法院为了省事,改用了电话通知。这倒也罢了,法院同志忙,群众能理解。但如果像上述例子这样,改了开庭时间却连个电话也不打,或者想起来才打电话通知,让当事人措手不及,就实在说不过去了。
法院确定的庭审时间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容易使公众对司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庭审时间,必须提前通知当事人,这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益必要的尊重。
一个电话,不过举手之劳,却体现着司法机关的民本精神。改了庭审时间,法院不通知当事人,表面看不会对法院工作产生影响,但实际上会影响当事人对法院的态度,增加庭审难度,当然也会损害法院的形象。
改了庭审时间却不通知当事人,暴露的是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对群众的官僚态度,是“官尊民卑”的封建意识和作风。改变这种不良作风,除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外,还需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不严格依法办事者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让“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深入到每一名司法人员心中。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如何防止审判监督中出现审级制度虚化、审判监督作用弱化等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报告时说,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诉讼制度内在的监督制约作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
司法公正更是对弱者的关怀
作为媒体,我以为不应当停留于道德推崇,因为社会要全面发展,归根到底要靠道德与法律两只车轮齐动。离开了法律的公正实施是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如果有意无意避开法律问题、法律环节,那今后类似的问题将何以合理妥善解决?法律如果在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方面有失尊严和威力,那么道德的推崇也就不免黯然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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