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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17日 15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再生资源”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回收体系”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商办改函[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精神,稳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商务部决定对26个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审核验收,并授权通过验收的相关项目使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及对象

  验收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

  验收对象:商务部论证通过的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回收亭、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二、验收程序

  (一)自检和申请(11月9日-11月30日)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局部区域形成较为完整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由试点城市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城市进行自检,并以正式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等。

  (二)预审和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

  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确定验收具体方案,做好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商务部牵头,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代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的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试点进展情况报告;

  2、现场考察;

  3、开展民意调查;

  4、形成初步考核验收意见。

  (三)公示(2008年1月6日-1月15日)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商务部将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有关单位在商务部网站、中国物资再生信息网、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考核验收意见,并在网上公告。

  (四)授权使用标识(2008年1月)

  商务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印发授权使用标识的通知。标识的使用不实行终身制,凡复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项目将取消使用资格。

  (五)复查

  商务部定期组织专家成立复查小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复查,针对复查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一)提交的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关于对××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成果审核验收的申请》、《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自检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等。

  (二)申请验收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验收依据

  (一)《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

  (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

  (三)商务部批准各试点城市的函;

  (四)商务部论证通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五)《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建立联系人制度,做到上下信息通畅。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实事求是开展自检,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相关材料的准备,并按相关要求将自检材料上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系人:吴斌华祝斌

  电话:010-8522603385226404

  电子邮箱:wbh616@126.com

  附件:

  1.自检报告编制要求

  2.验收申请书

  3.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自检报告编制要求

  自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情况

  1.回收亭建设情况

  2.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情况

  3.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情况

  (三)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培育情况

  1.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2.资金投入情况

  3.项目运行情况

  4.项目的辐射作用

  (四)再生资源教育培训实施情况

  1.相关培训资料的编写与应用情况

  2.已有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3.人才引进情况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

  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遇到的问题与障碍

  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意见和建议

  附件2: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

  项目名称:

  起止年月:

  申请验收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制

  2007年月日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情况简介:

  主要指标达标情况: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

  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提供验收的技术资料目录:

  附件3: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 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 市场内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仓储配送区、办公区分离,配套服务区、商品交易区、办公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建有集中的污染治理设施,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集约用地,原则上不少于100亩。

  第五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市场内部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混凝土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六条 商品交易区:该区要以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每个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分拣加工区: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第八条 仓储配送区:该区建筑面积根据市场产品问题而定,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区内应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提高整体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第九条 商品展示区:该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在设计与装修上以现代化、科技化为标准,除商品展示外,主要建设当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该信息管理中心是整个体系的中心枢纽,定期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供求信息,为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各网点以及全市居民与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下设在线收废网站、统一公开的服务电话及互联网络设施,以方便居民及企事业单位预约投售。

  第十条 配套服务区与培训中心以文教及服务功能为主,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功能齐全,服务完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集散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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