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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颁布
来源:公安部网站 王明义、冯锐
2007年12月18日 10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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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法制局联合召开颁布《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新闻发布会,对该省奖励、救治、抚恤见义勇为人员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今年9月19日,黑龙江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并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救治、抚恤见义勇为人员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发给2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对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八万元以上的奖金;对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颁发四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各地在保证对见义勇为人员最低限额奖励的基础上,将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增加奖励额度。同时,该规定明确指出,见义勇为的目击者及其他与见义勇为有关的单位、个人都有提供见义勇为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义务,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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