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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慎用开枪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景凯旋
2007年12月18日 15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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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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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昆明警方在追捕一名入室盗窃犯时,由于该嫌疑犯拒捕,经鸣枪示警无效,警方“果断开枪,将其击毙”。事后警方称“经对现场勘查后认定,民警在该案中围捕入室盗窃嫌疑人依法使用武器,采取措施果断正确(云南日报网)”。
从新闻报道看,这名小偷并没有任何暴力行为威胁到警察或他人的生命,他唯一的拒捕便是入室盗窃被保安发现后,在楼上用花盆与保安对抗,等到警察来后便拼命逃跑,而且有可能逃掉。那么,此次事件中,警察开枪将其击毙是否合法?看了新闻报道,我只想到四个字:骇人听闻。
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目前所依据的法律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枪械和武器条例》,其中13款关于拒捕是这样描述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也就是说,开枪的前提必须是暴力犯罪。尽管警察事后在这名窃贼身上搜出大量的盗窃物品,但其犯罪情节仍然非常清楚,即属于盗窃犯罪,不属于抢劫犯罪。从法理上讲,由于盗窃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看不出警察有鸣枪的必要,更看不出有开枪的必要,因此,警察开枪明显违反了法律许可,属于执法过当。
说起窃贼,相信公众都十分憎恨,身受其害的当事人更是恨之入骨。我自己曾经被盗过几次,也见过那些被盗的人走投无路的样子,但即使在法治不健全的年代,盗窃罪也不属于死罪。记得在大学时,一次学生们抓住一个小偷,结果大家蜂拥而上,拳打脚踢,直打得那个人满地打滚,我的心情也从最初对小偷的痛恨转变为对那种私刑快感的惊讶,因为“文革”中对生命的蔑视给我的印象太深了。
警察是代表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执法者,由于他们在执行公务时要随时面对那些手段凶残的刑事犯罪分子,个人生命处于极大危险中,因此具有法律明确赋予的使用武器的权力,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哪个国家哪种制度都一样。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现在轻易开枪的事件日益增多?前不久是某位医院副教授,这次又是一名窃贼。尽管二者情形和性质不同,但其共同之处都是警方过度使用开枪权。
警察这个职业危险性高,又辛苦,个别地区的警察待遇还不高,这些都是需要公众充分理解和尊敬的。尤其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由于判断失误而导致误杀的情况或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国家为警察个人承担执法风险,就像2005年伦敦爆炸案后,英国警察误杀巴西青年,最终法院裁决由伦敦警察局承担法律责任,不处罚警察个人。但这必须分清责任,开枪击毙盗贼似乎不属于这种情况,而是开枪警察的执法意识问题。
在欧美国家,对警察开枪是有健全的问责制度的,要经过繁复的调查程序,对各种情况加以认定和分析,最后得出科学结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告诉执法者:人命关天,开枪不是儿戏。警察的生命当然应当受到保障,但开枪权也应有所约束,不能任意滥用和误用,否则就会背离社会为维护安定设立警察机构的初衷,公众的生命安全就将受到极大威胁,因为在这个社会活动日益频繁的时代,谁也不能担保自己不会遇到一次执法人员的误判。
这名盗贼罪不致死,然而他却死了,仅仅因为他逃跑。此次事件留给我的感觉不是一个犯罪分子从此从世界上消失,而是一道沉重的戾气阴影。因为“尊重生命权”是法治社会的立法基础,不管是警察的生命还是罪犯的生命。根本的原因还是,我们这个社会历来缺乏对个人生命的尊重,个别执掌公权力的人不把人命当回事,这才导致了暴力执法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与以人为本社会的愿景。
和谐社会不能仅仅是对公众的要求,更应该是对权力者自身的要求。这次事件表明,要做到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建设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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