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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公务员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辞退
来源:潇湘晨报 曾鹏辉
2007年12月19日 0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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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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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岁末,各单位也开始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但今年,对公务员的考核将执行新的考核办法。
12月6日,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发文,执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同时吸收了近年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
公务员与领导成员分开考核
记者对照1995年制定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发现新《办法》有多处修改。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全省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在考核对象上比以前更加细化。考核内容上,具体明确了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而且将廉政建设纳入了考核的重要内容。
新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新《办法》增加了“基本称职”(其具体条件和奖惩措施详见制表)。
新《办法》对年度考核的程序作了明确要求:先由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同时规定,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考核机构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考核方法上,以前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新《办法》增加了定性与定量方面的内容。即“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考核机构上,以前必须设立考核机构,现在改为“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也可以不设立,不带强制性,说明对公务员的考核属于日常性工作,越来越成熟,没必要非得设立机构,突出以人为本。
此外,在考核结论、考核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均做了修改、完善。
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辞退
新《办法》最让人注目的地方,就是关于公务员可否辞退的问题,新《办法》给出了明确信号,公务员身份绝不是社会上所传言的铁饭碗,可进也可以退。
新《办法》对于“不称职“的考核结果作了详细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而且,对于“不称职”的处理也非常明确,“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今年年终执行新考核办法
记者从相关单位获悉,今年年终,各单位将按照新《办法》对公务员实行考核。
新《办法》在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上进一步细化,避免考核工作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分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湖南省委党校政治学部主任、博士何德隆认为,对《办法》的修改,是为了对公务员做出更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切实督促公务员把公务员精神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对于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有重要的意义。
专家观点
“公务员服务对象也有发言权”
湖南省委党校政治学部主任、博士何德隆认为,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任用关系。辞退制度对破除旧的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择业权利,打破行政机关“铁饭碗”,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畅通机关出口,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人事制度管理的进步。
对公务员的考核办法,他强调,必须要注意几个方面的事项,在考核方面,要严格保密制度,严防将考核情况尤其是群众反映的问题私自透露给考核对象,对泄密者应追究责任,否则,也难听到真实情况;要尽可能地扩大考核范围,不只是听取本单位的意见,其工作服务的对象也有发言权,要走出去听听其工作服务对象群众的反映;还有一个重要方面,考核内容不能片面过分注重“数字”等显绩,而要注重干部人品的好与坏、为民办实事的多与少等隐性“政绩”,也就是《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强调的“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至于对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执行力度、程序,会不会按照一般企业辞退员工一样进行,那还要看各单位具体的操作,毕竟辞退公务员是我国打破多年来的一种“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惯例体制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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