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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家庭税前年收入少于20万可买限价房
      来源:广州日报  舒涓 吴海儒、鞠杨   2007年12月19日 09时0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限价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天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2008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2008年市统筹资金投资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2008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张广宁指出,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限价房政策,以满足中等收入群体的首次置业需求。

  为不断完善广州市住房供应和消费的梯次体系,稳定住房价格,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管理,市有关部门制订了《办法》。与《办法》相配套的“关于2007年和2008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最高销售价格标准的公告”,明确购买限价房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广州市城镇户籍人口;本人在广州市区没有独立套型住宅自有产权登记记录;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个人申购的,本人税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以夫妻联名方式申购的,家庭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个人和家庭税前年收入情况由申请人在购买限价房时如实自行申报。已购买商品住宅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办法》规定,符合条件者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购买的,可以优先购买。

  张广宁指出,随着“穗7条”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管理办法的出台,基本形成了广州特色的住房梯级供应政策体系。限价房旨在解决首次置业的中等收入“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应对房价上涨的“调节器”。张广宁强调,必须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限价房政策,在房价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增加限价房供应规模,在房地产市场运行平稳,房价水平与区域内居民收入水平基本适应的情况下,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干预程度和范围。同时,必须不断完善广州市限价房工作。限价房是新生事物,要组织好《办法》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能知晓限价房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广泛支持和参与;要加强限价房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确保限价房资源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

  最高售价:同区域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的70%

  ● 销售对象

  《办法》未进行具体规定,只明确应根据本市居民住房现状、收入情况、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范围将由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确定和公布。

  ● 最高售价要求

  《办法》规定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按照地块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售价,限价房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售价。2007年和2008年公开出让限价房用地时,原则上按地块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的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70%的标准,确定限价房项目最高售价。

  举例:同区域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为8000元/平方米,则限价房最高售价为8000元/平方米×70%=5600元/平方米。

  ● 销售程序

  一般要经过“预登记、公开摇珠确定购买顺序、实质审核申请人购房资格、购房资格公示、签订购房合同”5道程序。合格购房者名单由房管部门按可售住房套数的两倍来确定,分为优先购房者和其他购房者两类。

  ● 限价房上市限制

  购买者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5年后出租或转让的,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必须按出租或转让时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计算。

  举例:市场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限价房价为5000元/平方米,则需补交:(8000-5000)×70%=2100元/平方米。

  ● 已购限价房后再购商品房

  限价房业主5年内再次置业前必须以原销售价格结合成新将限价房回购给政府或由政府重新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购买;政府不回购、不安排或5年后再次置业的,按照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办法处理。

  ● 特殊群体

  《办法》规定,可以参照限价房政策,建设面向城市建设被拆迁家庭、重点发展产业的从业人员、中高级专家等特殊群体的住房,优先供应给这些群体购买。(记者舒涓 通讯员吴海儒、鞠杨)

  收入监管:无专门审核 谎报将永久取消购买资格

  “关于2007年和2008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最高销售价格标准的公告”规定,申请购买限价房的个人和家庭要“如实自行申报”税前年收入情况,却没有专门设定收入审核程序。

  申请者不如实申报怎么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原因,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很难准确核实,加上中等收入群体范围较广、人数较多、收入层次也比较复杂,如果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主动事前审查的办法,需要投入大量行政成本来审核和监管,而且审核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也难以保证。

  《办法》为避免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骗购限价房,设计了比较严格的事后处罚措施进行约束。

  购前公示:申请人收入情况在购房前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购后追查:公示期间未能发现虚报、瞒报收入情况的,购房后一经举报或发现,将收回房屋,永久取消购买限价房资格,并依法依约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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