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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明年施行
      来源:法制日报  袁定波   2007年12月19日 09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民诉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统一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决定》着重从细化民事再审事由、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强化人民法院执行措施、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精心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尽快掌握修改的重要内容。

  通知指出,自2008年4月1日《决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民事再审、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凡与《决定》抵触的,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再适用。

  《决定》施行以后所有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活动一律适用《决定》。当事人对《决定》施行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决定》。依照《决定》施行以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到《决定》施行之日尚未届满的,可以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的期间以内合并计算。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力量,在准确理解立法原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中所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根据《决定》适时做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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