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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来源:新华网  孟昭丽   2008年01月02日 08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开除学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福建省教育厅近日出台的《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允许学生申辩。

  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给予处理并答复。

  办法还规定,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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