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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自由裁量不是“私权领地”
      来源:人民日报  黄庆畅   2008年01月02日 08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自由裁量”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自由裁量不是“私权领地”

  4人一起打麻将赌钱,最高的被罚两千,最低被罚500;偷一辆自行车,既可治安拘留15天,也可罚100元了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生活中可能就会这样出现。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它具有法定性、选择性、合理性、强制性等特点。

  为什么在行政处罚上留有一定的自由度呢?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以有限的法条,应付无穷的社会事务。因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是维护法律稳定的需要,是尊重个体差别的需要,是服务于个案正当性的需要,其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

  但是,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有腐蚀性和侵犯性,容易趋于滥用。而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更易于被滥用。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了隐患。

  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加上客观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价值取向和能力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误用。甚至有个别人员在执法中,把自由裁量权作为“要挟”相对人的“幌子”,对所谓“态度不好”的就重罚,有人说情的就从轻处罚。轻罚和重罚全在执法人员的“恣意”中,有时自由裁量权就成了个别执法人员的“私权领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虽说它有自主选择的成分,但它明显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公权。因此,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公权“私用”,其危害极其深刻。滥用自由裁量权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晦的,它有着“合法”的外衣,因而令当事人有苦难言,明知道不合理,却拿不到“把柄”。由此引起的执法不公等现象,容易让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怀疑。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如何做到过罚相当,真正把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公权用于公道,除了执法者的自律,同样离不开他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探索,积累了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把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下大力气加以推动。同时还要注重在全方位规范行政执法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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