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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检察机关利剑频频挥向渎职犯罪的高发区
      来源:法制日报  于澄 刘百军 张鑫   2008年01月02日 10时2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渎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的关键词:立足中国国情、法律监督、强势惩治预防渎职犯罪、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犯罪的利剑,以相继出台的规定开刃,频频向渎职犯罪的高发区挥处。剑锋所到处,啸声急。不论是位高权重者,还是类似黑砖窑事件、矿难事件背后的不大不小的渎职官员纷纷落马。剑锋所指目标,更是对准严重危害民生的失职渎职官员。

  2007年,是检察机关探索开创的一年,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作民事原告起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等等。尽管这些举动受到各种质疑,但是,他们为了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仍然在不懈探索、蹒跚前行。

  2007年,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检察机关在积极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继续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力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生机和活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反渎职 剑锋啸 

  嫌重大渎职的原武汉海关关长莫海涛受审 金振强摄

  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轰动全国。

  2007年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这起黑砖场虐工案,解救出31名民工,其中有部分童工。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西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指导下,洪洞县检察院迅速查处黑砖窑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6月21日,席志强等6名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洪洞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7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和运城市的5家法院,依法对第二批涉“黑砖窑”案件公开宣判,其中一批渎职犯罪分子被从严惩处。

  查办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据统计,1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2808件347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件数上升8.3%,人数上升9.5%。上半年查办重特大案件和县处级以上要案同比上升。1至5月,全国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重特大犯罪案件1225件,重特大案件占立案总数的43.6%,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1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5人),占立案总数的3.7%,同比增加0.6个百分点。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查办危害公正司法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办案重点,全国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816人,占立案总数的23.5%。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有: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华生户籍入户收费滥用职权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贾武徇私枉法、受贿案等。

  介入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针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多发高发的态势,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

  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259件。上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派员参与5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其中,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周庄镇王庄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检察机关已经立案7人,山西临汾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检察机关已经立案9人。

  严处危害民生渎职犯罪

  2007年,中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点,就是要贴近国计,关注民生,查办关系国计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为国计民生事关稳定大局,国计民生事关和谐社会的建设。据统计,1至5月,全国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037人,占立案总数的58.7%,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其中,行政执法人员1233人,同比上升20.1%,占立案总数的35.5%。其中,林业部门272人,土地管理部门189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110人,税收征管部门106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4人,医药卫生管理部门57人。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上海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祝均一滥用职权案;广东省广州市原教育局副局级巡视员冯柱玩忽职守案等。

  建立反渎联动协调机制

  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有公安部、监察部等15个部、署、局参加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在工作中经常联系的有关部门通报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高检院关于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总体部署和相关措施,共商进一步加强联系与配合的问题,听取各部门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推动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保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强劲势头,进一步从深层次减少、遏制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官商勾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犯罪现象。河北、福建、内蒙古、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也与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惩防渎职侵权犯罪联系配合机制,取得一定成效。

  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前行

  一念之差,两名中学生抢劫了一名同龄人。当这两名学生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他们中一人即将参加中考,而另一人则刚刚升入高一。是让他们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还是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面对着两张稚嫩而又充满悔意的脸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决定尝试用“刑事和解制度”来办理此案,现在,两名失足学生也已重返校园,开始了新的生活。

  类似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办理案件的尝试性做法在2007年的检察机关遍地开花。

  但是,被称为“在阳光下私了”的“刑事和解”制度目前是在质疑声中前行的。

  2007年年初,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致害人在赔付了受害人5万元钱后,最终获得死缓的从轻判决。该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东莞中院也因此招来“花钱买刑”变成“花钱买命”的舆论质疑。

  5月27日,全国“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构建”研讨会在无锡市召开。会议深入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今年,云南、湖南等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纷纷尝试刑事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不起诉。

  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刑事和解规范性文件,各基层检察院实践中遇到种种难题。刑事和解适用于哪些案件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中反映最多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盲目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问题。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地、市级检察机关都在尝试刑事和解,有的只是实践做法,有的则做了专门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提出“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他们已正式实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无锡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4月1日起实施。

  从9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实施《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

  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也根据《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开始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

  最高检有关人士表示,最高检目前正在对一些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实践进行调研,以便总结各地检察机关的经验,对刑事和解实践进一步加以规范。

  附条件不起诉蹒跚走来

山东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于某(男,17岁),在蓬莱市实习期间,因被网友勒索财物,自己无钱给付,于今年4月23日中午,在蓬莱市某汽改厂家属区盗窃了同宿舍工友的两个存折,并将其中一个存折内的350元、另一存折内的1810元取走。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

  经检委会研究,对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予3个月的考察期。于某在考察期间,深刻反省了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决心改过自新;认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下班后一般不外出,也不与社会上其他人交往。目前,该案已报请上级院作不起诉处理。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自去年11月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年来已经对10起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这是其中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件。

  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这种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日前在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悄然出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可行?是否与我国现有的法律相冲突?是否可以为刑诉法修改提供实践参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了学术界、实务界的热烈争论。

  争议焦点之一:是否超越了法律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个终局性决定,如果我们办理的案件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裁量不起诉条件的,作不起诉处理,即使是附条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应该说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作的附条件不起诉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裁量不起诉的范围,那么就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了。

  有法官提出疑问:既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是为了减轻法院压力,为何法院不领情?为何公安部门不同意?为何公众有担忧?这样做是否会放纵犯罪?

  争议焦点之二:是否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有专家认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并没有分割法院定罪权,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性质与审判权联系起来,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有法官认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不仅定罪,而且按照非犯罪处理方式处理了。检察机关起诉权是建议权,法院审判权是处理权。一个案件本应起诉,作不起诉处理当然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争议焦点之三:检察院是否已经先行定罪

  有专家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上说都是正常的,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在于要进一步地扩大起诉裁量权。

  有法官认为,附条件不起诉表明还是已经先入为主地定了罪,扩大了不起诉裁量权,存在滥用起诉裁量权的风险,配套的措施,制约、救济制度需要完善。

  有律师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其实已经先入为主地定了罪,就如同已废止的免予起诉制度一样,先认定其有罪,再给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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