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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权下放
来源:上海证券报 周翀
2008年01月03日 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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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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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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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发布有关决定,授权各证监局对本辖区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依法进行核准。这是继券商董事、监事、分支机构审核权“下放”证监局基础上,证监会机构监管行政审核权放开迈出的重要一步。
在此次进一步下放券商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权后,还将考虑下放一些券商开展相关业务的审核权。有迹象表明,集合理财等比较成型的业务,有望在今后实现审核权的下放。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将推进对各派出机构监管的客观评价工作。
在日前下发的《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中,证监会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各证监局辖区的证券公司或住所地在各证监局辖区的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分别向相关证监局提出申请,由证监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本次授权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全部由证监局审核。
此前,证监会负责审核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各派出机构则负责对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考察谈话并出具鉴定意见。
证监会在《决定》中要求各证监局向辖区证券公司转发本授权决定,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和制度,形成受理与审核环节的制衡机制,并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流程、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要求、批复文件等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决定》明确要求,如各证监局在审核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各证监局不得自行变通处理”。同时,“证监会对各证监局履行任职资格审核职责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凡证监局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任职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核准任职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的,将由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008年1月1日前证监会受理的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仍按原有规定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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