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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判决 “官告民”胜诉
      来源:法制日报  阎志江   2008年01月04日 09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公益诉讼”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

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积极治理。

  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磷石膏尾矿废渣场以下的羊昌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将红枫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的百万贵阳市民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故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希望“两湖一库”周边的企事业单位警醒起来,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并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测力度,对天峰公司污染治理情况长期跟踪,直至企业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办案法官表示,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审,不仅标志着“两湖一库”污染治理工作正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还解决了“两湖一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等问题。

  链接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环境公益诉讼:一般为公民、组织或机关作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益的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以要求对环境的加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诉讼目的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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