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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保护机制 对工会主席依法履职不得打击报复
      来源:解放日报  李蕾   2008年01月04日 09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工会主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企业工会主席的“双重身份”,可能影响工会在企业的作用。上海市总工会昨天正式出台《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宣布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从而为“企业里的工会主席”消除顾虑,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据介绍,上海各类企业的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大多受雇于企业,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谈判桌上较难发挥作用。在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在和企业“讨价还价”时担心“得罪企业,要丢饭碗”,“老总一不愿谈,工会就不敢谈”是一些企业工会的共同处境。

  上海市总工会要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受保护的对象为: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选举产生的,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任职的本市各类企业工会专职、兼职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选举产生的,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任职的本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区域性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表示,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逐级保护原则。上海市总工会主要保护对象为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市总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任期内获全总、市总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被全总、市总评为个人先进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越级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明确责任,确定范围,建立机制,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职责。同时设立20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并要求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也相应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对于“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企业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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