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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苍山: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凸显五大优点
      来源:检察日报  孔繁平 卢金增 刘义军 刘琛   2008年01月04日 09时5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轻伤害”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两年,全县因轻伤害案件而引发的上访骤然减少,由以前每年的六七十件下降为十多件。”山东省苍山县政法委办公室刘清华主任告诉记者说,“这一重大变化,得益于2005年9月由县检察院发起并起草的《关于轻伤害犯罪案件管辖和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效执行。”

  《意见》规定了对于轻伤害案件实行部门首办制,接到被害人起诉或控告的单位都要在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然后再确定管辖;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害犯罪案件,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前提下,可不再立案;对于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伤害犯罪案件,只要被害人与加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且加害人确有悔罪表现的,在侦查环节可予撤案,在检察环节可以决定是否批捕和起诉,在审判环节法院可依法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

  苍山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新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在轻伤害犯罪案件处理上呈现出五大优点:一是被害人的自诉权得到充分尊重;二是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上访的发生;三是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数量减少,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节约;四是打击更具有针对性,体现了宽严有度;五是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最大限度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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