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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发布
      来源: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8年01月04日 10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政府信息”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规定,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五项内容。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专利申请、专利审批及复审无效等各个环节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内容;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及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信息;公务员招录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暂行办法》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通过政府网站、局令、局公告、专利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新闻发布会、专利受理大厅、客户服务中心等方式来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制度、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保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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