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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泛化暴露物权法软肋
来源:江南都市报 吴志刚
2008年01月04日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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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故里景区改造 村民被强制搬迁
据央视报道,日前,位于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南瑶湾村的杜甫故里景区升级改造,有关部门勒令杜甫的“邻居们”搬家,却不为村民们提供住处。并且,如有人抗拒拆迁,将被实行“株连”:亲戚中有人当教师的,停课;有做工人的,停工;有做公务员的,停岗;有做商户的,吊销执照……当地村民怨声载道。对于开发杜甫故里涉及的拆迁问题,巩义市旅游局一名主管杜甫故里的负责人2日下午告诉记者,最后一次拆迁涉及的156户已全部安置到位,“和谐拆迁,没一点问题!”
和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直接博弈不同的是,这次杜甫故里村民们对抗的是一级政府,所以无力者只能继续无力。等待他们的,也许真像当地一名负责人所说:“和谐拆迁,没一点问题!”但“和谐”的背后,是拆迁“株连”这样的强力手段。曾经为封建统治者所惯用的“株连”、“连坐”法,何以回光返照?只缘当地政府祭出的是“公共利益”这一“尚方宝剑”。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给人们带来了私权自信,媒体曾乐观地判断:“物权法将让强制拆迁、圈地运动成为历史名词。”但在难以界定的“公共利益”面前,在配套法律没有跟进之前,强拆仍然是一些被拆迁户逃脱不了的命运。
在这个层面上,巩义市政府将景区升级改造带来的旅游效益、城市形象提升宣布为“公共利益”当然顺理成章。但真实情况是,景区扩建后能否增加当地收入完全无法预知,因为国内很多人造景点都门可罗雀。而“城市形象”这一空泛概念本身就有诸多争议。
问题是对于“公共利益”之争,物权法似乎也无力回答:现行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征收的首要条件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在物权法中属于弹性条款。该法并没有对其下定义,也未作具体的列举。由于“公共利益”的泛化,在地方发展冲动中,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当仁不让的“公共利益”,那么所有的拆迁户在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公共利益”面前都必须让步,都要牺牲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相当复杂,虽然物权法不宜也难以作出统一规定,难以在微观层面细细列举,但是应当在宏观层面划定一些原则性的底线。例如,把有争议的“公共利益”交给各级人大议决,而不是行政权力“一言九鼎”;当“公共利益”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明确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裁决的权利。
在杜甫故里的拆迁风暴中,还有一个可怕的苗头,那就是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户的“株连”式惩罚,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拆迁补偿安置事项,本属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根据法律进行平等协商处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其职责是监督各方依法平等的协商,而不是偏护一方、压制一方,更不能直接参与到这些民事主体的利益中去。巩义有关方面利用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谋求行政效率,既逾越了公共权力的范围,又滥用了政府的威信和权力,从根子上说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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