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政府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中纪委、中组部明确“十个严...
·
立法建立国家荣誉制度 两法...
·
国土部:继承和赠予土地无需...
·
北京出台全国首个住宅小区物...
·
物业挪用住宅维修金将处双倍...
·
两部委提降价方案 手机漫游...
·
首次披露:五年反腐数据是如...
·
全国铁路春运方案出台 学生...
— 本周政府动态热点 ———
■
·
中央要求合理确定公务员津贴...
·
国家多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
·
劳动保障部:不签订劳动合同...
·
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劳动合...
·
信息产业部:手机单向收费将...
·
商务部即将出台鼓励进口产品...
·
全国人大:物权法不保护用不...
更多政府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土地登记办法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
·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研究
·
论发展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之基本问题研讨
·
复行为犯之基本问题初论
·
浅谈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
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
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
·
文物的私法问题研究――以文物保护为视角
·
论环境收入税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研究
更多理论文章>>
交通部督促在建项目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来源:中广网
2008年01月07日 09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民工工资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交通部新闻发言人表示,1月20日前交通部全面检查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切实预防拖欠发生;畅通投诉渠道,重新公布投诉电话,严厉处罚、曝光恶意拖欠企业,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准备应急资金,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交通部要求,在2008年1月20日之前,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在建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一排查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地区和项目。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责令其尽快支付;拒不支付的,可先从工程款中扣支。对恶意拖欠的施工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给予行政处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在建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督促、指导资金到位率较低的项目法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特别是要做好BOT项目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加大协调力度,理顺资金下达渠道,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预防拖欠问题的发生。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履行计量程序,加快结算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确保总承包企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妥善解决结算中的争议问题,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先确定一个暂定金额进行支付。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工程款支付监管的基础上,指导、督促项目法人重点抓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
在2008年1月20日之前,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已设立的拖欠投诉电话号码,通过新闻媒体重新公布,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拖欠投诉工作。交通部将对各地投诉电话的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加强舆论引导,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进一步强化惩戒措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预防拖欠的形势,理清可能引发拖欠问题的潜在原因,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资金,切实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不必为新劳动法杞人忧天
·
上海建保护机制 对工会主席依法履职不得打击报复
·
企业职工工资可集体协商 河北率先立法
·
律师寄出湖南首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
·
从权利视角看农民工工资问题
·
劳动保障部:全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433.2亿元
·
沪首次发布农民工工资计价指导
·
南京规定农民工工资直接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