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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依新规定办海上刑案
      来源:检察日报  李明耀 曹春英 黄建华 周竞超   2008年01月07日 10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海上刑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3日,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陈西传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太仓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受理的首起由海警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   据太仓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6日晚21时许,苏启渔01352船在海上181海区生产作业时,渔民陈西传与赵安军因琐事引起口角,赵安军用砖头砸陈西传,又用钢管欲打陈,陈西传夺过钢管后击打赵头部,导致赵头部受伤,赵安军在渔船返港途中死亡。

  案发后,驻守在太仓市浏河渔港的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根据与太仓市检察院制定的就发生在管辖海域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加强沟通协调的联系制度,及时将情况通报太仓市检察院。太仓市检察院指派主办检察官提前介入了解相关证据并提出侦查建议。因事先有准备,该案被提请批捕后两天内,太仓市检察院就依法作出了批捕决定。

  2007年9月17日,“两高”、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队管辖,海警支队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检察院提请或移送,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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