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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德钉子户拒签协议就是捍卫物权法
来源:中国网 侯书议
2008年01月07日 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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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去的2007年是中国私有财产与房地产业最为喧嚣的一年,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因此历史的机遇,造成了被称史上最牛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钉子户”,最终以法院判决为依托,终结了这起曾经引起的轩然大波。而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就是源于《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自然令人想起关于以法律形式确保人民私人财产的安全和权利。然而因中国法治氛围的疲软,每有一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总要遇到这样那样的不尽如人意,这不但不出乎意料,相反,则是中国推动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必然付出的沉痛代价。重庆被称为最牛钉子户没能够继续下去,不得不说是一个不太好的苗头和预兆。
这样的情景不只是出现在重庆、深圳,乃至全国其他各城市或地区,跨过2007年的最后门槛,在新的一年里,类似的开发商与私人房屋财产纠纷又蠢蠢欲动了,据《新快报》1月6日报道,1月4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猎德4“钉子户”败诉,天河区司法局当即表示会介入调解双方关系。5日早上10时,在天河区司法局牵头下,双方在猎德公司协商。不过,协商开始不到3分钟,双方就开骂了起来,并差点动起手。虽然司法局在1天内组织了双方3次“协调”,但因猎德公司坚称协议没问题不做任何修改,而“钉子户”们也坚持认为协议有不合理地方,最终4户“钉子户”没有一户签成协议。
首先,我必须申明我的立场,面对强大的开发商以及当地政府的某些既得利益倾斜,这4名猎德“钉子户”显然处于不利的弱势一面。他们所做的,即拒绝与开发商(猎德发展公司)不签订搬迁协议是基于《物权法》的事实。这种情况之下,作为破坏法制环境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既有猎德发展公司,也有当地司法部门广州中院的“助威”,我想,这亦是当前司法、行政部门最不把法律法规当回事以及阻碍某一项法律推进和实施的最好证据。
若是,在尊重法律(《物权法》)的前提下,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和质疑当地的司法机关的做法?首先,要问的是当地4名所谓“钉子户”的私有产权是不是合法的?二要问,司法机关凭什么干预到私人产权的自由处置问题?凭什么在终审判决中让4名“钉子户”败诉?如果第一问,也即4名“钉子户”的私有财产合法,也没有因前提性的法律限制,如抵押贷款或违法被国家征收之外,那么,第二问,就是司法机关的任何司法行为判决都属于违法违规操作,也可以说,司法部门没有任何的权力要求“钉子户”怎么怎么去做,而只能在恪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作为民事纠纷的调解员,直到“钉子户”同意并满意他们所提出的任何要求为止,在他们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之前,或者他们无需理由就是不同意拆迁,任何的司法裁决都是触犯《物权法》的。我想这个问题作为司法部门应该更能够深刻领会、并传达《物权法》的精义所在。如果连司法机关也可以向庞大的利益集团低头的话,那么只能说明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大耻辱柱,应该牢牢的钉在阻碍中国法治推进史的反面教材上。
为何猎德4名“钉子户”却一审、二审接连败诉,再到终审广州中院也败诉?这一情节事关中国法治推进的要义。作为合法私人财产、自有产权,猎德4名“钉子户”的做法,在我看来,怎么做都不过分,他们有权决定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处置问题,包括他们任何的抵制和要求。而令人有点气愤的是,作为司法机关,怎能连这个道理也不知道呢?无怪乎,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或法治氛围如此恶劣,而始作俑者就是某些既得利益者与政府之间有强大的干戈和联系,甚至司法机关也必须面对、倾斜强势群体的一面,公然挑衅《物权法》,并与相对弱势的“钉子户”过不去。
依《物权法》角度而论,广州猎德4名“钉子户”拒绝与猎德发展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就是捍卫《物权法》,他们之行为也是督促政府能够公平、公正推行法律法规以及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标本作用。在民权意识渐次苏醒的时代,政府的任何做法以至一举一动都将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判,我不希望某些不明智、不理性的政府、司法人员不晓事理,与人民作对,与法律抗衡。
前车之鉴不远,西方国家法治史也有类似事例,种种迹象都一再表明,我国并不缺少各种各样的完善法律体系和规章,宪法也明白地赋予人民权利,但事实上,就是执行法律以及执行权力的载体并不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才是根本的原因所在。这样的法律意识,势必造成中国依法治国的推缓和延迟,是无需解释的。依此推彼,当下,中国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人民不是不相信其法律权威,而是在一个法律意识被政府部门“首当其冲”淡化和漠视的现实下,指望什么良性的推动它、实施它?很多人都明白,但也避免不了的是令人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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