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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被狠狠的搧了一记耳光
      来源:中国网  张敬已   2008年01月07日 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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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曾几何时,《物权法》的出台,让中国的钉子户和准钉子户及类似钉子户们,很是高兴了一回,虽然这部法律的拟订过程和出台都充满了争议性和预示性,但“帝王不可进”的物权思想,还是让民众看到了表为物权实为公民权能得到保障的希望。但就是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还是被狠狠的搧了一记耳光。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昨日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4“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1月5日,新快报)

  从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承认钉子户们的房屋所有权,但是与房屋所有权实际能行到体现的土地所有权却属集体也就是国家所有。与其说是法院钻了法律的一个空子,不如说是法院钻了中国特色的一个空子。

  在中国,土地属于集体(国家)所有,民众只有使用权,依附于土地这个“皮”上的“毛”--房屋,在“皮”之不存的时候,毛也不能再“附”了。法院并没有违背《物权法》,它承认了房屋的物权性,却绕了一个大弯子,充分运用了“法律智慧”,同时也承认了土地的所有权。在这个更大的不可更改的法律特性面前,《物权法》只好灰溜溜的败下阵来。

  除此之外,法院还强调了另一个中国特色:集体利益和其他民众的利益。在中国,集体利益高于一切,这个集体,既包括大到国家,也包括小到部分小众。我们的传统利益抉择或者分配规则都无一不强调集体利益的不可侵犯性,虽然已经过了“挖社会主义墙脚”的畸性时代,但“小我服从大我”的意识形态依然占据崇高的道德阵地,当然也就占据了利益分配的绝对有利地形。

  也许确实有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时候;也许确实有刁民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及地方发展大局的时候;也许有推土机所向无敌,能把我们社会经济推向一个更高的高度的时候;也许有改革或者转型期的阵痛的时候……但如果总是把集体利益高高祭起,同时祭祀的福物是法律的时候,现代法制社会这个概念,也许要继续停留在教科书上,让我们继续熟读熟记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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