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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状告省政府被受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北京青年报  张天蔚   2008年01月07日 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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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老家到深圳打工的云南农民工杨增朝,因讨薪不成而引火自焚。深圳民营山厦医院本着“先救人后交钱”的人道原则,垫资对其进行了抢救和治疗,共计支出73万多元。据称,云南省政府曾经承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但这一承诺却迟迟没有兑现,导致山厦医院资金周转困难,医护人员无法拿到全额工资。2007年12月26日

,山厦医院将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事处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1月2日,龙岗区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该案。  

  有报道称,这一以一省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得以立案受理,令法律界“普遍感到惊讶”,并有律师称:“这在中国审判史上很少见。”

  但不管“惊讶”还是“少见”,案件毕竟已经受理,云南省政府已经作为民事主体与民营山厦医院“对簿公堂”。不管今后这一案件以何种方式了结,不管云南省政府胜诉、败诉,还是和解,这一案件都会在“中国审判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事件的整个演进过程,并最终演化为“案件”而起诉、受理,其值得特别关注之处在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做的承诺,究竟是一种政治性的表态,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以本案为例,如果云南省政府派出的调查组确实做出过“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的表示,则任何具有正常理解能力的人,都会将其视为云南省政府对进行抢救的山厦医院的承诺,即承诺云南省政府将会全额负担因抢救杨增朝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上,杨增朝户籍所在地的云南省政府,或其工作所在地的深圳平湖街道办事处,在杨增朝事件中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存在两种可能。如果这一事件被确定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则云南和深圳方面便负有当然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这一点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另一种可能是,按照云南派往深圳调查组成员的说法,该事件“责任主要在(杨增朝)个人,是个人烧伤”,也就是说不宜以突发事件定性。即便如此,虽然云南、深圳政府方面并不负有《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当然责任,但其所做的“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的表示,依然作为一种承诺而具有法律效力,并必须予以兑现。

  应该承认,近年来,“人民生命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在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中已经大大加强,否则云南省政府也不会派出调查组赴深圳专程处理杨增朝事件。人命关天,政府部门做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的表示,确实是关键时刻体现政府以人为本观念的正确表态。但这种正确的政治表态,能否落实为解决问题的实际措施,则取决于有关政府部门如何认定自己的表态———究竟只是一种应急的政治性表态,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传统概念中,政府乃政治机关,对行政事务的考量,皆以政治目标为准,却往往忽略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对其他主体的民事责任。2006年,山西某县副县长为解决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向农民工代表承诺“三日之内解决,否则从县财政支出”,之后却并未兑现。事后该副县长接受采访时称,他当时的目的只是将农民工们劝回家就算了,“写承诺的事儿怎么能当真?”在这位副县长看来,他所负有的解决一起“群体性事件”的政治任务已经完成,与农民工之间因一纸承诺而建立的法律责任,却完全不在其考虑之中。

  然而,在“依法行政”与“责任政府”的标准之下,“责任政府”之“责任”,显然并非仅限于政治责任,同时还必须也当然地包括法律责任。而且在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中,政府的政治责任,首先基于与公民、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一个不能践诺、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也将无法完成其政治责任。

  目前,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事处已经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被诉至法庭,并已被受理,两地政府的民事主体身份已经因法庭的受理而得到确认。虽然会有人以深圳龙岗法院不受云南省管,而将这一案件的意义窄化为个案,但无论如何,终于有一省政府必须在法庭的审理之下,面对自己所做承诺的法律责任,对明确“责任政府”的法律责任,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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