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中纪委、中组部明确“十个严...
·
立法建立国家荣誉制度 两法...
·
国土部:继承和赠予土地无需...
·
北京出台全国首个住宅小区物...
·
物业挪用住宅维修金将处双倍...
·
两部委提降价方案 手机漫游...
·
首次披露:五年反腐数据是如...
·
全国铁路春运方案出台 学生...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辩冤白谤的机制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土地登记办法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
·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与实践
·
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研究
·
从比较侵权法角度论患者的知情同意
·
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
·
违反信息义务致损的民事救济――从德国法与英美法之比较展开讨论
·
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试论“出罪”
·
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
刑法思维的属性研究
·
美国贸易法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
更多理论文章>>
执法部门岂能让群众感觉“不讲理”
来源:工人日报 郭振清
2008年01月07日 14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执法部门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100个执法者当中,如果99个依法执法、奉公执法,而只有1个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胡作非为,用百姓的话说即“不讲理”,那么,这1%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相当可怕,甚至会影响到百姓对执法队伍的整体评价,所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就是这个道理
据1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为了与公路“三乱”抗争,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的王金伍,给了自己一个“货车司机代言人”的定位。仅2006年一年,他就向全国10多个交警、交通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投诉或起诉,小到交警中队、运管所,大到交通部。尽管80%的维权案例获得成功,但王金伍依然“心在滴血,眼在流泪”。因为在他看来,某些地方的交管部门“不讲理”,即便是打赢官司,也没办法执行,甚至还给司机带来更多“报复性”罚款。
这的确是一则令交通执法部门尴尬的报道,特别是当事人对于某些地方交管部门“不讲理”的切身感受,更值得有关方面深刻反思。
一些执法部门之所以让群众感觉“不讲理”,首要的问题是执法不规范,以至于违法执法、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等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来,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是对执法部门最基本的要求,对相关法律的尊重、遵守和执行应该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的从业底线。然而,在各种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驱动下,某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公然“赤膊上阵”进行乱罚款、乱收费,执法甚至沦为个别人搞“创收”、捞取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幌子。上述报道中所说的公路“三乱”就属于这种典型情况。多年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国务院各相关部委也多次组织统一协调行动,但带给一些群众的感觉仍然是治理成效有限。“货车司机代言人”的出现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一些执法人员有错不纠、知错不改,甚至目无法纪、顶风而上,致使错误的执法行为难以得到纠正,群众被损害的权益难以获得救济。像上述报道中,尽管王金伍在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获得胜利,但要真正执行起来却总是落实不了———那些败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但不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竟然千方百计阻挠执行,公然对抗上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裁决。还有一些地方的交通部门对行政复议申请置之不理,或违反法定复议程序,枉法裁定,袒护下级,推诿扯皮———在王金伍看来,这是“行政假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也可归到“不讲理”之列。
而“不讲理”的深层原因是特权思想在作怪。在某些执法人员看来,自己手中的执法权力连同自己本人的“威严”都是“不可侵犯的”,不允许普通群众提出质疑和挑战,而原本严肃的、代表社会公益的国家法律也只不过是用以“管理、制裁、惩罚”百姓的一种工具或手段而已。于是,在执法过程中,想作为就作为,想不作为就不作为,或逃避法定职责,或不按程序办事,动辄对办事群众摆出一副“我不纠正,你能奈我何”的傲慢姿态,甚至为达到压制、报复当事人的目的而不择手段……
在100个执法者当中,如果99个依法执法、奉公执法,而只有1个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胡作非为,用百姓的话说即“不讲理”,那么,这1%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相当可怕,甚至会影响到百姓对执法队伍的整体评价,所谓“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就是这个道理。
在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中,“货车司机代言人”应该是依法执法、公平执法的执法者,而不应该是其他什么人,否则,执法部门存在的意义何在?
那么,我们离这一目标还有多远?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体现在何处
·
民营医院状告省政府被受理具有重要意义
·
物权法,被狠狠的搧了一记耳光
·
为官者没有不可冒犯的权威
·
江西九江市出台规定:禁止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指标
·
城管执法有了律师团 首个请律师助阵执法部门
·
北京成立反渎职侵权局 侦查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
北京21行政执法部门有行政不作为 纳入监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