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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份水资源如何分配有了法律依据
      来源:东方早报   2008年01月07日 10时4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水资源”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近日从水利部获悉,作为国家水权制度中一项起支架作用的重要制度———《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近日由水利部正式公布,这个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项重要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内容:对水量分配作规定

  《办法》全文共17条,首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的原则、分配机制、主要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据《财经》杂志报道,水利部副部长周英表示,制定《办法》,意在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水量分配工作。所谓水量分配,据周英解释,就是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将一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的水量份额的过程。

  某种程度上,在不同行政区之间进行水量分配,意味着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各地水资源使用权即初始水权作出明晰的界定。这正是水利部近年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动的核心工作之一。建立国家水权制度,也被明确列入《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

  设立背景:我国水资源短缺

  新华社报道称,水利部部长陈雷表示,我国水资源短缺,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水资源以流域为自然单元,而一个流域又往往包括多个不同的行政区域。每个行政区域的发展都有水资源需求,而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因此必须以流域为单元,通过水量分配,将水资源在流域内的行政区域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上已经全面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在取用水环节对社会用水的管理。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的明晰和监控,导致一些行政区域之间对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开发利用,并由此造成了一些水事矛盾。因此,必须加强水量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对用水总量实行管理,并为取用水管理提供总量控制依据。

  意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据《财经》杂志报道,按照水利部的思路,初始水权一旦明确,今后还可据此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亦即水权转让,从而用市场化手段推动水资源更加合理的配置。

  目前颁布的《办法》在初始水权分配的关键环节上完善了法律制度,和2006年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互为补充。周英指出,这两部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有专家指出,水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建设仅是迈出了第一步。为了使初始水权的分配、取得和转让得以有序进行,至少应建立一套包括水权界定、初始分配和转让在内的较完善的体系,因此仍有大量的细节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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