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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重新修订环境基本法条件已成熟
      来源:法制网  郄建荣   2008年01月08日 09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环境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目前重新修订环境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常纪文的看法。今日他表示,重新修订的环境基本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样,它就可以“指导和协调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

  常纪文认为,实施了整整18年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的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立法体例的安排、管理体制的设置、基本原则的创设、基本制度的构建、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实现等方面,已经出现适用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当前,环境单行法制定或修订的频率趋缓,环境立法之间在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日趋完善,国外可供借鉴和参考的规律性成熟经验也比较多”。因此,他说,目前重新修订环境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我国目前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是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常纪文认为,环境基本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如果环境保护法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那么他就应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指导和协调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他说,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立法,它应以宪法为依据,在总则部分明确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目标,宣告国际、国内环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政策,赋予有关国家机关环境保护职责,确立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充分肯定和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在分则部分,即各专门环境立法的编纂之中,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

  重新修订的环境基本法除了要明确立法地位,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外,常纪文还就有关环境基本法立法体例的设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的界定、重要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以及环境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机制安排上提出他的建议。

  他提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应该将落实行政首长的责任、设置“区域限批”的措施等写入法律。同时,对行为的处罚可以按照违反次数和天数计算罚款,对危害结果的处罚可以按照损害后果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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