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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举报“电耗子”可获得物质奖励
      来源:法制网  徐强   2008年01月08日 10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窃电”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吉林省第一部关于电力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反窃电条例》昨日起开始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供电企业举报窃电行为。举报的窃电行为被查证属实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电企业应当对举报者给予物质奖励。

  按照条例规定,“电耗子”在补交电费之外将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应补交电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对教唆、指使、协助、胁迫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窃电装置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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