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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困局亟需税法内在的变革
      来源:中国网  张若渔   2008年01月08日 11时1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个税调整”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3月1日,个税起征点正式调整到2000元。两年之内的两次调整,引发了各界的争论:个税的下一步该是什么?对此,多名人大常委建议,全国人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国务院适时调整,避免频繁修改法律。(《第一财经日报》1月7日)

  面对个税频繁修法的现实,把个税调整权经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的“建议”似乎颇有市场。坦率地说,笔者并不认为这种“授权”是恰当的。一言以蔽之,税收法定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轻易动摇。

  我们当然理解这种“授权”的苦心和善意,但问题在于,国务院终究只是行政部门,而个税调整涉及立法权与法律变更,由国务院操作此事,实在有悖法律之严肃。即使国务院的权限仅限于“起征点”这一制度细部,但因其本就是个税法的核心环节,对它的任何变动对个税法来说仍然是触筋动骨的。

  诚然,个税法中确有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这或许可为全国人大的“授权”提供法律依据。但必须明确的是,此一“授权”的意旨是国务院在遵循个税法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政策方案,亦即行政权仅作为立法权的延伸而存在。而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适时调整个税,实质上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侵占,不仅在个税法上找不到依据,更有违立法法。

  如果说国务院有权调整个税,那也有一个先决条件,即个税法的条款本身是模糊而富于弹性的——比如在起征点上不给出一个具体数字,只划定一个区间。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当然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个税。但现在的问题是,个税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详细,2000元的起征点已成刚性,倘若全国人大再“授权”国务院调整权,难免法律与现实政策脱节,于二者都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上的压力。

  显而易见,个税法之所以频繁修法,以至引发稳定性危机,全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刻舟求剑”的味道。法律理应奠基于现实情境固然不错,但形势的发展日新月异,一种前瞻性的法律观更是不可或缺的理念。正如有论者所言,个税必须有一个“提前量”,只有如此,才能为个税法的稳定积累足够的时间保证,也才能为未来的法律变更留下足够的转圜余地。否则,个税法将很难跳出目前朝令夕改的修法困局。

  是让个税法永远被动地被形势牵着鼻子走,还是让个税法超脱出“形势本位”的掣肘,获得主动性,业已勿庸争辩。在此,笔者认为即便目前个税修法之频繁已引发争议,但它仍然需要一次修法以最大程度地毕其功于一役:要么在现实与未来统筹兼顾的基础上,个税法恰切地给定一个“提前量”;要么改变目前个税起征点的数字化存在,使其获得一定的开放性和自由度,在法律上赋予国务院调整权。想比之下,显然后者更优于前者,很简单,只有它才能让个税法获得坚如磐石的稳定性,自然,我们也更倾向于看到,如果未来个税法再行修改,能采用这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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