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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案件能否股民权利优先?
      来源:证券时报  周义兴   2008年01月08日 11时1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证券案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不仅界定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与责任追究问题,重新开启了相关受害人诉讼途径,还明确划分了各部委的职责范围,强调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可以说,这个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知》,与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不仅对各部门的执法职责作了明确界定,而且对股民权利主张程序的安排上也有了较大的进步。这对股市公平的积极影响值得肯定。

  不过,面对现行对非法证券活动的处罚,虽然相关执法机关的查处能力与效率,与早前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同时也不能否认,由于现有执法程序的原因,相对股民权利来说,行政处罚与司法处理还处于优先位置。也就是说,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对受害股民权利的救济,往往是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证券案件作出处罚后,才能由受害人通过相应渠道作出主张。对此,具体就以当日与上述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同时在媒体公布的周建明操纵股价案为例,执法部门虽然对其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各176万元处罚,可对有关的受害股民的权利却没见安排。

  虽然股民也可以通过相关民事诉讼予以主张,但从结果上看,如此受害股民权利救济在时间上的滞后性,显然与一个健康股市所应具有的公平性原则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就此一个市场公平问题也就出现在面前,即如果说,在股市所存在内幕交易、股价操纵,以及“老鼠仓”等证券非法活动中,最先受害的是众多股民合法权益,那作为维护市场公正的执法机关,是否也可以,或者说应当在执法活动中对受害的股民权利作出相应的优先救济安排。对此同样以上述的周建明案为例,执法机关是否也可以依据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在对其作出处罚的同时,责令其对相关受害股民作出赔偿。想倘能如此,结果无论对市场公正还是股民权利保护,或许可能会产生更好的连锁效应。

  在中国股市发展日益规范的进程中,将股市监管的指向瞄准市场公平与股民权利保护,并就此对股市场监管制度作出相应的安排,也许会对股市进步有一石多鸟的作用。股民权利优先的原则,及就此作出相关安排,应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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