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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砍人导游获刑15年 认为量刑不准提起上诉
      来源:生活新报   2008年01月09日 09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砍人导游”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7年12月25日,丽江市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徐敏超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尽管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包括徐敏超的辩护人李春光律师均认为是“轻判”,在网上也有不少网友发出“判得太轻了”的感慨,但记者昨日获悉,徐敏超还是要求提起上诉,并于昨日将上诉状递交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去年4月1日下午4点左右,徐敏超带领吉林市雾凇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旅游团一行40人,在丽江古城四方街游玩时,与昆明导游(地陪)彭某某因工作产生矛盾而起争执。徐敏超在古城四方街一工艺品商店内,夺走一把长约22厘米的匕首,先后刺伤20名沿途游客及路人。20名受害人中,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5人,未达轻微伤1人。

  去年8月15日,丽江市检察院以徐敏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丽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9月18日,丽江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委托,今年11月15日,中国法医学会鉴定中心就徐敏超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作出了“被鉴定人徐敏超在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敏超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徐敏超坚持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故意伤害,且作案时确实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疾病,他完全认可该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所以一审法院的量刑并不准确,于是,决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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