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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立法:无证排放污染物最高可罚20万元
      来源:新华社  岳德亮   2008年01月09日 10时2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无证排放”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8日表决通过《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如果违规排污的,最高可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随着杭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保压力越来越大。而排污者违法生产经营和排放污染物则已经成为产生环境污染、损坏环境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表示,需要把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和强化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达到分解、落实污染物削减的目标。

  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杭州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也要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此外,杭州市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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