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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犯了“许霆式”错误又当如何?
      来源:红网  王学进   2008年01月09日 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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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1日晚,宁波的生意人费先生与朋友张先生相约酒店聚会共度新年元旦。在镇海区“大唐会所”饭店,费先生与朋友喝了点洋酒,餐费金额达到11834元。当张先生用银行卡付款时,POS机显示刷卡不成功。费先生代友刷卡两次也不成功,1月6日,费先生照常刷卡消费,谁知收银员告诉他:卡上已经没多少钱了。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刷卡记录上的显示,说他1月1日晚已经支付了两笔款项,总金额达两万多元。(1月8日《现代金报》)

  此次是银行犯了个“许霆式”错误,但结果又如何呢?酒店表示没收到这笔款项,宁波银联股份公司也说,“交易没有成功,银行属于单方面扣款,这钱应该还在银行里。”可工商银行镇海支行一位办公室负责人则认为,出现像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例如线路故障、刷卡机的原因等,像费先生的“刷卡事件”属于正常的交易误差。

  有此一说,故银行在一周里挪用了费先生两万多元也不给个说法,也不向其道歉,当然更不登报向广大消费者一个解释。费先生不禁问道:如果这次是自己透支了呢?银行也好,银联也罢,他们会不闻不问吗?他说:“他们错扣、多扣了消费者的钱,该负什么责任?可气的是,他们的系统坏了,也不给客户一个解释,如果我不查,也就不知被挪用了多长时间?”

  费先生的提问自然让人联想起许霆案。为什么都是系统惹的祸,许霆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银行挪用费先生2万多元却连个道歉都没有?同日《中国青年报》报道,8名律师就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案上书最高法院,北京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说,“银行的情况类似于诱导性犯罪,使一个原本没有犯罪的人临时产生了想占便宜的想法和行为。”有调查显示,93.8%的受调查者认为,银行应该为ATM机出错承担法律责任。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顾猛律师认为,在费先生的“刷卡事件”中,费先生是无过错方,银行与银联属于过错方,不论他们之间哪方的责任都共同构成对费先生的侵权行为。

  太不公平了吧,没任何过错的费先生既要不来一声抱歉,更谈不上就此事件中所支付出的交涉费用、造成的损失向银行提出赔偿。许霆之被重判,源于他侵犯了公共机构的利益,费先生之无助,源于侵权者系公共机构,正是私权与公权彼此强弱的地位决定了两者不同的遭遇。顾律师建议费先生起诉发卡的银行与银联公司,可他会胜诉吗?且不说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持费先生,单是以其一己之力叫板公共机构的勇气也未必会有。中国正处在人治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从道理上说,虽然公共权利与私人权利是平等的,但实际情形并不尽然,前者总是凌驾于后者之上。经验告诉我们,凡是与公共机构过不去的,都没好果子吃。

  按费先生的“刷卡事件”属于正常的交易误差之说,大家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许霆和费先生,问题是,当你我成了许霆要被判无期,当银行成了“许霆”,却啥事也没有,这个中差别岂非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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